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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SFC证监会牌照

香港 SFC 证监会牌照


了解香港监管法规与机构


证监会负责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包括市场参与者的发牌和证券发售的监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每一持牌机构只需单一牌照以进行不同种类的受规管活动(只可进行该单一活动并从事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公司除外)。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十项受规管活动是︰

1、证券交易

2、期货合约交易 

3、杠杆式外汇交易

4、就证券提供意见 

5、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6、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7、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8、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9、提供资产管理 

10、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上述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附表5.


机构可获发牌从事一项或多项受规管活动,但该机构执行的不同职能之间须有充份的划分、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其他妨碍持牌人执行多种职务的监管性规定(例如,虽然《证券及期货条例》容许以单一牌照进行多项受规管活动,但香港的证券交易及期货交易参与者目前只需从事一项业务;而且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获认可的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 — 即获证监会授权向公众销售的基金 — 的基金经理必须主要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为了取得证监会牌照,机构将需要任命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监督各项已获发牌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且负责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为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督机构已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的董事(称之为执行董事)。每一位以个体身份形式出现的执行董事必须获证监会认可为负责人员。尽管同一批人士可能被任命为不同活动的负责人员,此类人士必须能胜任工作,并在机构中有足够的权力以执行各项活动。此外,负责人员的多重职务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或保密的事宜。相关负责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应可时刻监督各项活动,这意味着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必须居住于香港。如持牌机构属提供零售服务之股票或期货经纪,则至少有两名负责人员将须居住于香港。


任何代表机构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将被要求获发牌为该机构的持牌代表。任何个人必须使证监会信纳其为获发牌的适当人选,且该牌照的发出将不会损害投资公众的利益。获发牌的代表可获认可为一个以上持牌机构的代表。


在申请牌照时,亦需呈交一份批准机构使用其处所以保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需要的档案或文件的申请书。


除非申请人符合以下各项使证监会信纳的条件,否则证监会将拒绝发放牌照以进行受规管活动︰

有关申请人是获发牌照的适当人选;

如获发牌,有关申请人将遵守财政资源规则;及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附属法规,如有需要,需确保遵守证监会制定的规则。


香港证监会的牌照类别


第一类:证券交易

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为客户买卖债券

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

配售及包销证券"


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

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买卖/经纪服务

为客户买入/沽出期货合约"


第三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以孖展形式为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买卖

 

第四类:就證券提供意见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

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分析"


第五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期货合约的投资意见

发出有关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分析"


第六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为上市申请人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意见

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为上市公司提供意见"


第七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操作配对客户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


第八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为买入股票的客户提供融资并以客户的股票作为抵押品


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第十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就公司、债券及主权国的信用可靠性拟备报告



香港牌照申请的准备和要求


香港牌照申请准备材料

证监会规定申请人需提交其他文件,以支持其牌照申请。尤其重要的是详细载列即将按不同种类执行的拟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计划。证监会将会考虑牌照所包括的活动及受规管活动的适当性。


证监会还规定提交大量有关机构架构、其董事及其股东的信息,因此,所有机构董事(积极参与的董事及不积极参与的董事,包括候补董事)将需要填妥证监会申请表格。


证监会的另一项标准惯例是规定中间及最终控股公司的个人股东及执行董事填妥及提交申请表格。此外,(显示机构、最终控股公司及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集团架构组织图表,以及各中间及最终控股公司的最近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或集团财务报表的副本也须提交。


证监会将覆核机构申请人的监察手册及其运作流程表。


牌照申请资产,及财务要求

适用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的人士的资本及其他财务要求列于《财政资源规则》。所有持牌机构均需要维持最低缴足股本(受若干限制例外情况所限)及最低流动资金。根据《财政资源规则》 的缴足股本规定及流动资金规定概要如下︰


a.  就证券交易(第1类)或期货合约交易(第2类)而言︰  

(i)  5百万港元的缴足股本,若该机构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则须为1千万港元;  

(ii)  3百万港元的流动资金,若该机构是获核准介绍代理人或交易商,或(就期货交易商而言)期货非结算交易商或交易商,则须为500,000港元。*  

b.  有关就证券提供意见(第4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5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6类#)及资产管理(第9类)而言︰  

(i)  5百万港元的缴足股本,若该机构并不持有客户资产,则不设最低缴足股本规定;  

(ii)  3百万港元的流动资金,若该机构并不持有客户资产,则须为100,000港元。*  

c.  就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7类)而言︰  

(i)  5百万港元的缴足股本;  

 (ii)  3百万港元的流动资金。*  

d.  就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第8类)而言︰  

(i)  1千万港元的缴足股本;  

(ii)  3百万港元的流动资金。*  

e.  就杠杆式外汇交易(第3类)而言︰  

(i)  3千万港元的缴足股本,若该机构是获核准的介绍代理人,则须为5百万港元;  

(ii)  1千5百万港元以上的流动资金,或在该机构是获核准的介绍代理人的情况下,则为3百万港元,以及债务总额的5%和所有外币(有认可对手方的仓盘除外)的持仓总额的1.5%的总和。  

* 如属流动资金,最低要求为上述最低总额之较高者或债务的5%。如一持牌实体的流动资金低于最低要求的120%,则必须通知证监会。因此,持牌实体须维持高于最低要求20%的“缓冲”资金。

# 如持牌机构担任保荐人,则须有1千万港元的缴足股本。


获发牌进行一项以上受规管活动的机构的最低流动资金及缴足款股本将会为其不同受规管活动的最高货币要求。概无需要因为机构可能进行一项以上受规管活动,而增加其各适用的受规管活动的流动资金或缴足股本。  


关于负责人员、执行董事及持牌代表要求

除获发牌的机构外,所有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员工必须各自有一张(以负责人员— 其中一人必须为执行董事 —的身份或持牌代表的身份登记)附属于该机构的牌照。机构内各个申请牌照的个人将需要符合证监会的胜任能力规定(见附录一)。证监会规定的个人基本资格将根据该申请人欲登记的身份而有所差异。


除负责人员外,任何代表公司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将被要求获发牌为该公司的持牌代表。该个人必须使证监会信纳其为获发牌的适当人选,且该牌照的发出将不会损害投资公众的利益。获发牌的代表可获认可为一个以上持牌机构的代表。


《适当人选的指引》概述证监会在决定某位人士是否为获发牌照的适当人选时将予考虑的事项,《适当人选的指引》应与证监会的《胜任能力的指引》和《持续培训的指引》一并阅读。


在决定申请人是否为适当人选时,证监会将考虑申请人以下各方面︰

1、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2、在即将履行的职务领域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

3、称职地、诚实地及公正地履行职务的能力;及

4、信誉、品格、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及可靠程度。


在考虑机构申请人本身是否为适当人选时,证监会必须考虑上述有关机构及机构人员的事项。证监会同时获授权以审查有关主要股东、申请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的任何信息。


若任何申请人被发视曾有欺诈性或不诚实的行为、曾犯下若干刑事罪行、涉及管理在非自发的情况下被清盘或无力偿债的业务,证监会则可能不会将该申请人当作适当人选。  


《胜任能力的指引》


一般而言,除非申请牌照的个人(即持牌机构的负责人员或代表)可以证明本身有胜任能力,能够有效地乃至高效率地履行其职务,否则将不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的要求。有关胜任能力规定的详情列于证监会的《胜任能力的指引》。


试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请牌照的个体申请人,可通过达到若干认可行业资格(若干香港及海外资格可予接受 — 如有需要,我们可提供此类资格名单),以及通过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以证明其胜任能力。


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测试:

在评审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时,证监会将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能力、技能、知识和经验,以适当地管理及监督机构申请人拟进行的活动。欲申请成为负责人员的申请人通常需符合下列其中一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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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代表的胜任能力测试:

在评审某位人士(董事除外)申请成为持牌代表的胜任能力时,证监会要求该申请人须对本身即将投身工作的市场,以及适用于该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基本的了解。这通常可以通过符合以下其中一个选项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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